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冠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田锦霞,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62********,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国**会议黑龙江省鸡西市**会**、**鸡西市第十二届**会委员(2020年9月15日,经鸡西市**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撤销田锦霞鸡西市**资格),现住鸡西市**局**楼**单元**室。2020年8月8日因涉嫌受贿被鸡西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受贿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
逮捕,次日由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锦霞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锦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7年4月,鸡西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开发建设鸡西市**花园小区(下称**小区)。2008年,因**小区入口处至北郊变东处高压线安全问题引发居民争议,市政府要求**公司尽快将此处高压线埋至地下。时任鸡西市**处**田锦霞反对挖沟破坏**。同年4月,田锦霞到**小区附近指挥工作,**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从公司财务支取人民币10万元,在田锦霞乘坐的汽车内,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田锦霞,请托其同意施工。田锦霞收受人民币10万元后表示同意。上述人民币10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2、2011年4月,鸡西**公司副经理林某某为承揽鸡西市**工程项目,请托田锦霞帮助承揽该项目,田锦霞表示同意。为了感谢田锦霞的帮助,同年5月,林某某将田锦霞约至鸡西市政府附近的和平大街,在自己的轿车内,将用布兜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田锦霞。后田锦霞又将鸡西市**工程承包给鸡西**公司施工。为了感谢田锦霞,2011年中秋节前、2012年春节前,林某某在其轿车内先后2次将用信封包装的共计人民币2万元送给田锦霞。2012年8、9月份,林某某将田锦霞约至鸡西市新华书店附近,在其轿车内,将事先用布兜包装的人民币30万元送给田锦霞,并请托田锦霞在结算工程款上提供帮助,田锦霞表示会想办法。2012年中秋节前、2013年春节前,林某某在其轿车内先后2次将用信封包装的共计人民币2万元送给田锦霞。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44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3、2011年6月,黑龙江**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在鸡西市施工**工程,时任鸡西市**处**田锦霞将**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甲找到自己的办公室,询问王某甲能否承建**改造项目,王某甲表示可以。同年7月初,在田锦霞办公室,王某甲为了感谢田锦霞给其工程项目,将事先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3万元送给田锦霞。同年10月,该工程主体完工,王某甲在田锦霞办公室,请托其帮助尽快拨付工程款,并将事先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3万元送给田锦霞,田锦霞表示会想办法。2012年10月,王某甲得知田锦霞女儿结婚的消息后,在鸡西市龙城花园饭店婚礼现场将事先用红包包装的人民币1万元送给田锦霞。上述款项共计7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4、2011年6月,沈阳**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鸡西市**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改造项目。同年9月,时任鸡西市**处**田锦霞到施工现场检查工作,**公司股东徐某某在田锦霞的车上,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3万元送给田锦霞,并请托其帮助尽快结算工程款。上述人民币3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5、2012年4月,黑龙江**学院将“黑龙江**学院**校区庭院**”工程交给鸡西市**处施工,时任鸡西市**施工大队副队长周某某(另案处理)请托时任鸡西市**处**田锦霞同意将该工程交给他个人承揽,田锦霞表示同意。为了感谢田锦霞,2013年1月,在田锦霞居住的鸡冠区**局家属楼下,周某某将事先用编织袋装好的人民币50万元送给田锦霞。上述人民币50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房屋装修花销。
6、2015年10月,哈尔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中标鸡西市**处发包的鸡西市**建设项目一期工程。2016年春节前,**公司项目经理高某某在田锦霞办公室,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田锦霞,并请托其在拨付工程款上提供帮助。上述人民币5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7、2015年、2016年,鸡西市**办公室与哈尔滨**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福兴天地小区一期、二期部分房源作为**房。2016年8月,**公司负责人张某某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时任鸡西市**田锦霞办公室,请托其尽快结算**款,并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田锦霞。2017年夏天,在田锦霞办公室,张某某请托田锦霞在**上提供帮助,并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田锦霞。2018年夏天,在田锦霞办公室,张某某请托田锦霞在**上提供帮助,并将事先从公司财务支取的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田锦霞。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8、2015年、2016年,鸡西市**办公室与鸡西市**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湾小区部分房源作为**房。**公司总经理续某某为了**以尽快得到**款,2017年中秋节前,在时任鸡西市**田锦霞办公室,请托其在**上提供帮助,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5万元送给田锦霞。2018年春节前,在田锦霞办公室,续某某再次请托**进度,并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送给田锦霞。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9、2012年至2016年,田锦霞任鸡西市**处**期间,将多个**项目交给鸡西市**承揽施工,工程款结余利润由**保存于账外,形成账外资金。2017年11月,时任鸡西市**田锦霞给时任**周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称女儿许某某急需用人民币10万元,并将许某某银行卡号以短信形式发至周某某手机。周某某知道田锦霞实际就是以其女儿急用钱的名义向自己要钱,便安排时任**会计刘某某(另案处理),用账外资金给田锦霞提供的银行账号转款人民币10万元,该款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2018年秋天,田锦霞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可能正在调查她,田锦霞安排司机姜某某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退给周某某。
10、2010年5月,时任鸡西市**田锦霞的司机郑某某得知鸡西市**原承包经营协议期满,郑某某找到田锦霞,表示自己的妹夫王某乙想承包经营**饭店,请托其帮助。后田锦霞与时任鸡西市**李某某打招呼,安排其具体办理。同年8月,王某乙与鸡西市**签订《**租赁协议》。
2018年5月,田锦霞给郑某某打电话,以孩子用钱为由让郑某某给她拿人民币10万元,郑某某将此事告知王某乙,并让其准备人民币10万元。后在王某乙经营的私房菜馆内,王某乙将事先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人民币10万元交给田锦霞,该款被田锦霞用于个人日常花销。同年11月,田锦霞得知纪检监察机关可能正在调查她,便联系郑某某退款,向其提供的银行账号存入人民币10万元。2019年1月,田锦霞向郑某某又要回退回的受贿款人民币5万元,该款被田锦霞用于个人日常花销。
11、鸡西市**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4月中标鸡西市**工程,中标价人民币1273万余元,合同金额人民币850万元,**公司总经理宋某某为了和时任鸡西市**田锦霞处好关系,在承包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得到田锦霞的支持和帮助,于2011年9月中秋节前,从公司财务人员孙某某处支取人民币5万元现金,在田锦霞办公室内,请托田锦霞在工程项目上多多给予关照,随后将装有人民币5万元现金的档案袋送给田锦霞。
为了和田锦霞处好关系,在承包工程、施工、验收、结算等方面得到田锦霞的支持和帮助,2012年1月底春节前,2012年9月中秋节前,2012年10月,2013年2月春节前,2013年9月中秋节前,宋某某代表**公司,5次在田锦霞的办公室,每次将用信封包装的人民币1万元现金送给田锦霞。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田锦霞用于个人花销。
综上,200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田锦霞利用担任鸡西市**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王某甲、周某某等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4万元。案发后,收缴被告人田锦霞全部赃款。
被告人田锦霞于2020年8月7日主动到鸡西市纪委监委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说明、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主动交代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关于撤销田锦霞市**委员资格的说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购买意向协议、扣押款物清单、国内汇款付款通知单、记账凭证、银行交易流水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林某某、王某甲、周某某、徐某某、高某某、张某某、续某某、王某乙、郑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锦霞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锦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锦霞利用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贿事实中,周某某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郑某某给付的人民币10万元,系被告人田锦霞主动索要,系索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锦霞主动到鸡西市监察委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锦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锦霞在监察机关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峰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田锦霞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