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田飞,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51990********,水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镇**村委会**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该局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飞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底的一天凌晨一点多,被告人田飞到莆田市荔城区**镇**百货超市偷了一百多包中华牌、七匹狼牌、南京牌等品牌的香烟和1个电热水壶、1双拖鞋。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755元。
2、2017年12月中句的一天凌晨两点多,被告人田飞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中心外围的一家烤肉店,偷走店内柜台里的10包芙蓉王牌香烟,40张面值五元的人民币,5、6瓶红酒,1部白色的oppo牌手机。因被盗物品无实物,具体价值无法鉴定。
3、2017年12月底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多,被告人田飞到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岳公桥附近的一家二楼饭店,偷走店内的9包红七匹狼牌香烟以及八百多元人民币。因被盗物品无实物,具体价值无法鉴定。
4、2018年3月初的一天凌晨一两点,被告人田飞到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营业厅,偷走店内的17部酷派、vivo、 oppo等品牌的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460元。
2020年5月26日,浙江省临海市公安局民警在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田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飞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一批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2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娥
检察官助理:刘庭武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飞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