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田鹏涛,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镇**村**组**号。2001年10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2003年12月2日被假释。2012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杨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0月7日经减刑释放;2015年10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11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毛随旺,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426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乡**村**号,现住地:西安市雁塔区**社区。2013年9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3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并分别于2020年2月20日、5月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20时许,在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茶张馨苑小区地下车库,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经预谋后,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雅迪豪战电动车一辆(鉴定价格1800元)。被盗电动车已销赃,实物未追回。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12月3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监控截图、前科材料等;
2.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婷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田鹏涛、毛随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五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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