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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鹏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田鹏,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路**号**幢**单元。2007年1月3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9年12月2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重庆市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鹏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和12月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6时许,犯罪嫌疑人田鹏在重庆市璧山区中央大街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董某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当场将田鹏和董某某抓获,民警将董某某从田鹏处购买的一包冰毒疑似物和一颗麻古疑似物进行扣押,随后民警在田鹏身上查获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经称量,董某某从田鹏处购买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共计0.27克,民警从田鹏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共计4.42克)。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从董某某、田鹏处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田鹏抓获,田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田鹏的供述与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田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鹏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再犯贩卖毒品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毒品再犯和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田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朱世红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鹏现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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