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368号
被告人田黍,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外来务工人员,现暂住宁波市奉化区**街道**公司职工宿舍**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黍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2日移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按照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于同年7月13日将案件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黍于2020年3月底来甬务工,并与前女友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34岁)取得联系。同年4月11日16时许,经事先邀约,田黍到位于本市镇海区蛟川街道某小区**幢***室的李某某暂住房与李见面并留宿。期间,因李某某不断要钱,又打骂逼迫,态度恶劣,田黍遂对李某某失望怨恨,产生了与其同归于尽的念头。次日凌晨4时许,田黍从厨房拿来菜刀、毛巾等工具,用菜刀砍、砧板砸李某某头面部,又用电线缠绕脖子等手段将李某某杀害后逃离现场。后田黍至镇海区招宝山街道涨监碶闸口跳江自杀,被周围群众救起并送至医院。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田黍在医院苏醒后向民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菜刀、砧板、电线等;
2. 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病历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杭某某、陈某等的证言;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黍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7. 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黍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存德
检察官助理:陈霞芳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黍现羁押于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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