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一部刑诉〔2020〕2090号
被告人田黑皮,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村**组**号。因盗窃,于2006年4月21日、10月31日分别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十五日;于2006年10月31日被温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5日被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于2016年9月13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l7年11月1日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7年6月18日至2018年4月17日),后因遗漏盗窃犯罪事实,于2018年3月16日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8年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后于同月25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黑皮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田黑皮来到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馆后门停车场,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灰色闪电牌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312元)逃离,后骑至温瑞大道与学府北路交叉路口时被被害人杨某某等人抓获,并追回被盗自行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拘留审查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虞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黑皮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检查笔录、行政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黑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黑皮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黑皮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黑皮归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涉案财物已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田黑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翔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黑皮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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