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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龙兴、田桂生等赌博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285号

被告人田桂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2017年2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4日因犯赌博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田龙兴,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龙山县**镇**村**号。2016年11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7年5月21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21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301993********,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南省龙山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上列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桂生、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下旬开始,被告人田桂生雇请被告人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在本市白云区**镇**街**号**房,以“赌三公”形式聚众赌博,从中抽水牟利。其中田龙兴帮助租房并负责开门带客,陈某某负责放数和维持秩序,田某某负责在楼下望风。6月30日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各被告人及参赌人员等30人,并缴获赌资人民币830元、赌具扑克牌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扑克牌等物证;

2.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杜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桂生、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桂生、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桂生、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田桂生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均应当从轻处罚。田桂生、田龙兴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田桂生、田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田桂生、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田桂生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建议判处田龙兴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慧娟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桂生、田龙兴、陈某某、田某某现均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十一册及光盘资料九张

3.缴获的赌资人民币830元,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缴获的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销毁

5.《具结书》4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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