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屯**号。2012年12月3日因犯失火罪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8月1日因涉嫌失火罪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5日9时许,被告人由某某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村**屯**山祖坟地上坟,因燃放爆竹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勘查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总面积21.3741公顷。其中,非林地面积8.1327公顷;林地面积13.2414公顷,林地内有林地面积7.1954公顷,无林地面积6.0460公顷。森林火灾过火树木总株数46119株,其中柞树4104株,刺槐2470株,火炬19635株,侧柏2170株,桃树17713株,枣树27株。
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取得了当地群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嫌疑人情况查询记录、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1)瓦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笔录:瓦房店市众成林业规划设计院森林火灾现场勘察报告(附被告人由某某指认照片8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过失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妍妍
检察员:宋晓磊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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