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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由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方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方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旅店经营者,住黑龙江省方正县**镇**旅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方正县方正镇**街**委**组)。2019年10月18日因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收缴非法获利人民币150元,同年11月2日转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4时至21时许,被告人由某某在其经营的方正县方正镇南一街风华旅店999房间内,先后容留、介绍杨某某卖淫5次,获赃款人民币150元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被告人由某某于2019年10月17日被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

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嫖资人民币280元照片等;

2.书证被告人由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杨某某、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黑龙江省方正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程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附:

    1.被告人由某某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方正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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