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山东省临清市,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街道**庄居委会**号,现住北京市密云区**机场工地宿舍。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14日被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由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镇**村**中心附近,酒后无故对周某甲(男,27岁)进行殴打,造成周某甲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等损伤。经法医学鉴定,周某甲本次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由某某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及前科证明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110”接警单、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由某某有刑事处罚的前科,自愿认罪认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本页无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山山
检察官助理:贺阳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由某某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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