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由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定州市***乡***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由某甲因怀疑自家院墙被其婶子王某某推倒,即到定州市大鹿庄乡小渡河村王某某家中,拳打脚踢王某某头面部、胸部、腿部等部位,并拖拽王某某致门口处,致王某某左足3、4趾骨近节骨折,属轻伤二级,体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由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由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玉珍
检察官助理:王明月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由某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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