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盘某某,女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61********,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组**号,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镇**村**组。
被告人甲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26岁,哈尼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老挝国,住老挝国风沙里省约乌县**村。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8262000********,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县,住江城县**镇**村**组**号。
上列三人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江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6日经江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江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盘某某、甲某某、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江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19年12月13日报送至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盘某某、甲某某和李某某三人相约偷渡到老挝购买毒品,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载盘某某走大路,被告人甲某某带毒品走小路,三人准备返回到中国江城县**村**小组。当日15时2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盘某某行至**路和**路口平台处时,被在此开展流动查缉的江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17时30分许,被告人甲某某逃至**寨子岔路口的小路旁边的玉米地被民警抓获,从其携带的军绿色帆布挎内查获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的毒品1块;从其上衣左侧口袋内查获用绿色塑料小瓶装着毒品1支。经称量及鉴定,1块粉末状毒品系海洛因,净重356.35克;1支粉末状毒品系海洛因,净重1.3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刑事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讯问笔录;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证人证言:询问笔录;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0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盘某某、甲某某、李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购买、携带入境,运输毒品海洛因可共计净重357.66克,三人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盘某某、甲某某、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晗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甲某某、李某某现羁押在江城县看守所,被告人盘某某羁押在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0张、起诉书18份。
3.本案扣押的毒品海洛因,共计净重357.66克以及其他物品暂存于江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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