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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甲某某、泽某甲等寻衅滋事案)_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甲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8********,藏族,初中文化,临聘驾驶员,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月13日因患有**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泽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7********,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91995********,藏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泽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88********,藏族,文盲,农民,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乡**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马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月24日因患有**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91993********,藏族,初中,农民,四川省马某某市人,住马某某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马某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我院批准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泽某甲、班某甲、泽某乙、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依法告知五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晚,被告人甲某某、何某某与杨某甲(另案处理)、泽某丙(另案处理)、泽某丁(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扎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因杨某甲过生日在马某某市马某某镇“SPACE”酒吧耍,被告人泽某乙、泽某甲、班某甲与罗某某(另案处理)、班某乙(另案处理)、三某某(另案处理)、俄某某(另案处理)、班某丙(另案处理)、曲某某(另案处理)、嘎某某(另案处理)、班某丁(另案处理)、西某某(另案处理)、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也在“SPACE”酒吧耍。23时30分左右,双方人员相继来到舞池跳舞,跳舞过程中杨某乙与泽某戊撞了一下,甲某某见后便上前故意边跳舞边撞击泽某戊直到将其撞下舞池后双方人员便相互发生推搡,之后甲某某将烟灰缸和酒杯砸向对方人群,双方人员开始对打,互相扔凳子、酒杯、酒瓶。打架过程中泽某甲用啤酒瓶击打扎某某和格某某头部;班某甲用啤酒瓶击打扎某某,用凳子击打泽某丙和格某某,并向对方人群扔掷了酒瓶等物品;泽某乙先用酒杯击打了对方人员,后用凳子击打格某某和扎某某身体,用酒杯击打格某某头部;何某某先后数次向对方人群扔掷凳子,击中班某丙致其昏倒在地。双方在打斗过程中致多人受伤,经阿坝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临床损伤鉴定:扎某某、格某某、泽某丙三人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泽某丁、泽某乙、甲某某、何某某、班某丁、班某戊、班某丙七人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甲某某、泽某甲、班某甲系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辩认笔录;3.鉴定意见;4.呷某某等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7、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泽某甲、班某甲、泽某乙、何某某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五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且不分主从犯;被告人甲某某、泽某甲、班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形,系自首;五被告人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优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泽某甲、班某甲、何某某现羁押于理县看守所,被告人甲某某现居住于马某某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泽某乙现居住于马某某市**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_起诉书20份,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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