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结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甲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321984********,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住西藏定结县某某镇某某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我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与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甲某某与其朋友吴某某吃完饭后一起去定结县**路一家茶馆喝酒后,被告人甲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22时51分许,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藏DF****轻型普通货车,从定结县城出发前往定结县某某镇某某村途中,行驶至定结县某某镇某某村公安一级交通劝导站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194.4mg/100ml和197.4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甲某某带至定结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被告人甲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23.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于2020年6月5日被定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的从轻情节。被告人甲某某于2020年11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甲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池梦宇
检察官助理:尼玛伦珠
2020年12月8日(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甲某某现在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定结县某某镇某某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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