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公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甲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361983********,彝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县,住**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甲某某、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被害人董某甲委托亲戚董某乙、董某丙帮忙给儿子董某丁介绍媳妇,董某丙的邻居吉某某(撤回)得知后欲将被告人甲某某介绍给董家,被告人甲某某同意并提出礼金要求。吉某某称自己有个侄女没结婚,但按女方风俗出嫁要给父母礼金,与董某甲商定礼金金额为7万元。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甲某某隐瞒自己已婚未离事实,为获取礼金,与吉某某分别化名“小王”、“老胡”,来到旺苍县**镇**村**组董某甲家中共商婚事,被告人甲某某以需支付7万元抚养费给家人为前提同意婚姻,董某甲交给吉某某4万元现金人民币,双方约定剩余3万元待女方生孩子再支付。
吉某某获款后将其中2万元交给被告人甲某某,6600元分给董某丙、董某乙,其余为自己所有。被告人甲某某留在董家,2014年7月19日董某丁回家后与其相处20余天,2014年8月11日董某丁外出务工,同月17日被告人甲某某悄悄离开并失去联系。
2014年10月,被害人董某甲报案至旺苍县公安局。被告人甲某某到案后与吉某某退赔赃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等;
3.被告人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到案经过;
4.照片、收条、民事调解书、婚姻登记等书证;
5.证人董某丙、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的证言;
6.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
7.被告人甲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双宝
检察官助理:郭宴萍
(院印)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76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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