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阿尔说布莫,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4********,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甘洛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2013年6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甲那什几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75********,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甘洛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镇**村**组**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阿呷约呷,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69********,彝族,文盲,农民,四川省甘洛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乡**村**组**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峨眉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阿尔说布莫、甲那什几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呷约呷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1月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审查查明:
被告人阿尔说布莫与被告人甲那什几子系朋友,2018年8月二人联系上后便一起在峨眉山市贩卖毒品海洛因。
2018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阿尔说布莫、甲那什几子在峨眉山市**公园厕所旁以9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沈某某(已判决)贩卖海洛因。后公安人员在**公园的厕所内将沈某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24.99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8月28日至8月29日,被告人阿尔说布莫、甲那什几子在峨眉山市**镇**农贸市场附近河边以370元每克的价格三次向吸毒人员朱某某(已判决)、罗某某(已判决)二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共30克。8月29日下午,公安人员在朱某某、罗某某乘坐601公交车返回乐山途中将二人抓获,从朱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净重10.02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海洛因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9月25日14日许,被告人阿尔说布莫、被告人甲那什几子到峨眉山宾馆外从上家“一路向前”(微信名,在逃)处购买了三块海洛因,随后返回甲那什几子实际控制使用的峨眉山市**镇**村**组**号房屋,并将购买的其中一块海洛因进行分装。16时许,被告人甲那什几子如约到达峨眉山市**镇**路“皇家壹号”外路段向被告人阿呷约呷贩卖毒品海洛因。公安人员在毒品交易现场将被告人甲那什几子、阿呷约呷抓获,当场从甲那什几子所骑电动自行车工具箱中查获雨伞1把,从雨伞内查获毒资29970元,从现场查获用绿色塑料油纸包装砖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块,经称量净重348.32克。同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甲那什几子实际控制使用的峨眉山市**镇**村**组**号房屋外的路边将被告人阿尔说布莫抓获。随后公安人员在该房屋内查获用黑色塑料油纸包裹的疑似毒品海洛因25个,经称量共净重250.73克;黑色塑料油纸包装的白色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量净重82.86克;用绿色塑料油纸包装砖块状疑似毒品海洛因1块,经称量净重349.39克。另在阿尔说布莫租住的峨眉山市**街**小区**栋**号出租房内,查获蓝色塑料油纸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1包,经称量净重20.96克;红色塑料油纸包装疑似毒海洛因3小包,透明塑料油纸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3小包,经称量6小包共净重0.8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含量为59.24%-69.96%不等;在交易现场查获的海洛因毒品外包装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系被告人甲那什几子所留,在**村**组**号房屋内查获的粉粹机上提取的手印痕迹系被告人阿尔说布莫所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说布莫、甲那什几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贩卖海洛因共计1108.1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阿呷约呷非法持有海洛因348.32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阿尔说布莫、甲那什几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共同贩卖,系共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阿尔说布莫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其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文莉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阿尔说布莫、阿呷约呷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甲那什几子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光盘贰拾柒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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