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申亮锋,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伊川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西区**排**号。2019年4月1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亮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局于2019年11月2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经本院检察长批准,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四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注册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康某某,住所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2014年9月,被告人申亮锋着手将**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某,股东变更为张某某、罗某某,并以成都市金牛区**街**号**栋**层**号(原 “**投资公司”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申亮锋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伍某某(已判决)为业务经理。2014年10月至12月,**投资公司在未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且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组织业务员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宣传该公司作为担保方为四川**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筹集投资款,并承诺月利率1.5%至1.8%的高息回报,向王某甲等1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49万元(包含接收原来在**投资公司投资的客户资金,截至案发时已经退还本金11万元)。
**投资公司使用POSE机(申办的商户名为四川**,商户号为Z020000********,终端号******)吸收投资人资金后,将款转给持卡人为王某乙、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62122644020********的账户中。经查,该POS机共计收到投资款54万元,均转入王某乙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中。
经查实,**公司并未委托**公司代为融资,经鉴定,**公司《投资服务合同》上“**公司”印章不是**公司印章所盖印。
被告人申亮锋于2019年4月11日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亮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亮锋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亮锋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申亮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慈学
书记员:王雨晴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申亮锋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肆张。
3.提讯证和换押证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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