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25号
被告人申卫国,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毕节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被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卫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申卫国到晋江市**镇**村**大道路边,盗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268元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
2019年10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申卫国在晋江市**镇**海岸“**”广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扣到上述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申卫国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二轮电动摩托车照片;
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等;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卫国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二轮电动摩托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某及被告人申卫国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卫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卫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卫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申卫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申卫国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璜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申卫国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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