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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君涛盗窃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一部刑诉〔2020〕861号

被告人申君涛,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61992********,汉族,小学文化,系外卖配送员,户籍在山西省黎城县**乡**村**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村**号**室。201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七天,2019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君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同年3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徐汇分局于同年4月17日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1时许,被告人申君涛至本市徐汇区**小区**号楼送外卖时,使用铁棒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该处电瓶车电瓶撬开,窃得价值人民币2310元的GILIM牌绿色锂电池电瓶一个。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申君涛在暂住处被抓获,并在现场扣押到上述涉案电瓶,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录像截图,证实被告人申君涛盗窃上述电瓶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证实公安从被告人申君涛处扣押涉案赃物并发还被害人的事实。

3.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财物的价格情况。

4.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申君涛的到案经过。

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申君涛的前科及释放情况。

6.被告人申君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君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君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3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君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申君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申君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君涛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家鹏

                               检察官助理:王丽珂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申君涛现羁押于徐汇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该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_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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