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培志,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21982********,汉族,大专文化,**集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人,出生地天津市南开区,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道**花园**号楼**门***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城**号楼**门***号。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培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6年7月25日至8月25日、10月10日至11月9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2016年7月16日至7月25日、9月26日至10月10日,12月10日至12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起,被告人申培志担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2015年6月至案发,“*****公司”在无吸揽存款许可的情况下,对外以“***财富”名义,以支付高额利息、资金安全为宣传内容,通过媒体广告、散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宣传“****”投资理财产品并承诺年化收益率9%-14.6%公开吸揽存款。截止案发,“*****公司”共吸揽投资人853人,存款人民币人民币92963895.50元。2015年12月14日,被告人申培志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合同、银行卡交易记录、刷卡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范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王某、杨某、蔡某等人的证言;
3、投资人陶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申培志的供述和辩解;
5、主体材料、前科材料、情况说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培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于 菲
2016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申培志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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