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申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路**楼**室。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申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BF****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迎春南路路口时,与马路中间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隔离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已赔偿)。事故发生后,申屠某某逃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申屠某某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前科查询结果等、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查获经过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申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刻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屠某某到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申屠某某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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