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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建忠、杨振峰等合同诈骗案)_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17〕67号

被告单位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申某某。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男,41岁,贵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申建忠,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身份证号码132123197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2017年4月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振峰,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身份证号码130435197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镇**街村**号。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涂永忠,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身份证号码5222211969********,侗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住贵州省铜仁市**道**号**栋**号。2016年8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励锴,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浙江省象山县,身份证号码330225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浙江省象山县**街道**小区**号**室。2016年9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伟,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县,身份证号码6523011973********,回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道**号**栋**单元**号。2016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身份证号码5222211990********,侗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铜仁市**道**号附**号。2016年9月2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曲周县,身份证号码130435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乡**村**号。2016年10月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单位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申建忠、杨振峰、涂永忠、励锴、李伟、罗某某、吕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7年4月5日、2017年9月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建忠为了骗取资金,伙同被告人杨振峰安排被告人吕某某对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数据进行篡改,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真实情况,并利用这些虚假的数据制成“**银行公司类授信业务调查报告”等资料通过被告人励锴等融资中介传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李某甲。

2016年3月9日上午,李某甲和**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员工朱某某到被告人涂永忠位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行(以下简称**银行贵阳分行)的办公室洽谈,被告人励锴假冒**公司财务总监,涂永忠虚构其代表**银行贵阳分行能为**公司融资7个亿提供担保并能在承诺函上盖章。期间,为了取得李某甲和朱某某的信任,按照涂永忠、杨振峰、励锴等人的事先安排,被告人李伟假冒**银行贵阳分行的副行长潘某某,到涂永忠的办公室,为**公司作虚假宣传。后合肥**有限公司先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86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3亿资金;再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签订“**信托·贵州**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再与**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决定给予**公司3个亿的信托贷款。

2016年3月21日李某甲、朱某某等人再次来到**银行贵阳分行涂永忠的办公室,准备面签承诺函。按照被告人涂永忠、杨振峰的事先安排,由被告人罗某某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涂永忠打印好用印申请后,罗某某拿着用印申请假装去找行长审批;随后,被告人吕某某假冒银行工作人员拿着装有伪造的**银行贵阳分行的公章和行长邓某某的法人章的箱子进入涂永忠的办公室,使用伪造的公章和法人章在承诺函上盖章。当天**公司按约定将钱汇入指定的帐户,第二天3个亿的资金转入**公司在**银行贵阳分行的帐户。随后,经被告人申建忠同意,**公司支付融资费用4500万元(其中被告人励锴分得1800万元、被告人李伟分得300万元),被告人涂永忠支配资金5154.74万元,还**银行贵阳分行贷款3000万元,归还**公司3500万元,其他资金用于归还企业欠款和个人欠款等。此外,被告人杨振峰分得300万元。

经安徽**司法鉴定中心对**公司进行审计:一、截至2016年3月21日,**公司账面现金余额为14061.59元,11个银行存款帐户合计余额为743.5元,货币资金合计为14805.09元;二、截至2016年8月31日,**公司调整后的资产总额为620242516.39元,调整后的负债总额为849243085.45元,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余额为-229000569.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公司类信贷业务调查报告、信贷业务审批通知书、承诺函、资产管理合同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朱某某、李某乙、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申建忠、杨振峰、涂永忠、励锴、李伟、罗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印章检验鉴定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电子物证检查记录等;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贵州**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申建忠、杨振峰、涂永忠、励锴、李伟、罗某某、吕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3亿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淑娟

2017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申建忠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振峰、涂永忠、励锴、李伟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吕某某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伍拾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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