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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志园非法持有枪支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二部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申志园,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资中县********号,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单元**号。2001年10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2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志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4许,民警在对成都市金牛区**小区****单元**号房进行涉毒检查时,被告人申志园在逃离其租住的该房时,将一个绿色塑料箱扔下楼后翻窗逃至19楼空调外机处直至被民警抓获。民警在被告人申志园居住的卧室内的一个黑色挎包中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4枚,在客厅查获消音器三个、疑似消音器一个、子弹20枚(棕色盒子装),另在上述塑料箱中查获仿64式手枪二支、子弹13枚。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三支仿64式手枪均具有致伤力(火药动力),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之枪支,查获的上述子弹中有9枚为制式军用子弹,28枚为自制子弹。经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上述挎包背带及棕色盒子上检测出来源于被告人申志园的DNA。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志园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峰

检察官助理  蒋运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申志园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提讯证和换押证各一份;

3.涉案物品已扣押。扣押在案的枪支、弹药等违禁物品,应依法予以没收;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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