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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时俊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二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申时俊,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1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镇雄县**镇**村民委员会**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区**幢**单元**室。2018年11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时俊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移送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于2019年2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0日13时30分许,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民警根据线索研判,在本市官渡区金马悦城4幢1单元1208室云南省声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内抓获被告人申时俊,后在其租住的本市官渡区**东区**栋**单元**室卧室内床下、床头柜、衣柜等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0350.71克,海洛因559.04克;在其子申开旭(另处)驾驶的云A****轿车副驾驶位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9.81克、车左前门储物格查获甲基苯丙胺0.45克。以上被告人申时俊非法持有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10590.97克,毒品海洛因净重559.0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查获的毒品、云A****大众轿车,2、书证:户口证明、毒品提取、称量、取样、封存记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毒品入库收据、现场辨认笔录、尿检报告、租房合同、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申开旭、申某、汪某证言,4、被告人申时俊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告知。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时俊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及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跃伶

2019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申时俊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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