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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8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路**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申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10月23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3月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时30分左右,被告人申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解放街与东方**街交叉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后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测,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所作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申某某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碧若

检察官助理许瑾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补充材料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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