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申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刑检部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申某 ,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0415,汉族,吉林省农安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申某于2018年12月25日14时10分许,无证酒后驾驶套牌吉****号小型轿车(原车号牌辽****),行驶至伏龙泉镇内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申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181.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被告人申某供述与辩解;

(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醉酒无证驾驶套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潮

2018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申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