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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何某某等人故意损毁文物案)_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殷检公诉刑诉〔2018〕166号

告人申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64********,汉族,硕士研究生,安阳**公司**处处长,住安阳市殷都区**大道**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0********,汉族,大学文化,安阳**公司**处副处长,住安阳市殷都区**大道**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79********,汉族,大专文化,安阳**公司**处**主管,住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申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041989********,汉族,大专文化,安阳**公司**科员,住安阳市龙安区**小区**号楼**号(户籍所在地安阳市殷都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61989********,汉族,高中文化,司机,现租住安阳市殷都区**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司机,现租住安阳市殷都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镇**村**街**号)。因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申某甲、盛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损毁文物罪,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安阳**公司**处处长申某某、副处长何某某在明知取土地点安阳市殷都区原范家庄村位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安阳殷墟保护区范围内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并指示被告人安阳**公司**处李某某、安阳**公司申某甲超越相关单位确定的取土深度,致使被告人司机盛某某、张某某在取土过程中损毁殷墟保护区内的三座古墓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申某甲、盛某某、张某某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郝某某、常某某、吕某某、马某某、孔某某、范某某、侯某某、侯某甲、徐某某、郭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申某甲、盛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5.文物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安阳市殷墟管理处协作函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申某甲、盛某某、张某某故意损毁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殷墟的文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损毁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洲

2018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申某甲、盛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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