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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刘某某等四人非法采矿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二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7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号。2016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8年2月11日因赌博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9年1月10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0年3月25日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19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村。2015年5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沂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申某某在未办理相关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沂水县**镇**村与莒县**村交界处开设砂场,使用挖掘机非法开采风化砂2万余方,并将洗砂业务承包给被告人刘某某,将开采的风化砂水洗后进行销售,价值90余万元。其中,被告人申某某负责砂场的管理、销售,被告人刘某某及其雇佣的被告人张某某负责砂场的洗砂设备维护、洗砂生产及联系销售。2019年2月,被告人申某某将其水洗的风化砂转移到沂水县**镇**村养牛场及该村张某乙院内继续对外销售,后于同年3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押,共计2920.9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分别上交违法所得40万元、10万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艳菲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均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刘某某1875497****;张某某1870539****);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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