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59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坝**栋**门附**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9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井**号附**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8年12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9年1月29日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申某某投入43500元15单,在河北省秦皇岛市加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要求参加者缴纳至少1单(2900元)的入门费,以处对象或合作做生意为由,诱骗参加者去拉人头,虚假承诺高额回报,并按照“经理-科长-主任-组长-业务员”的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申某某先后发展了周某某、申某某、赵某某为其直接下线人员,其下线人员又继续发展新的下线人员,至2017年10月,申某某直接和间接下线人员投单数达到1130单,申某某升为经理级别,开始领导其传销团队人员。其中周某某作为申某某下线人员,发展了包括主任、组长、业务员三级共80余人五百余单。其后,周某某成为申某某团队“网领”和管局,通过建立微信群“精英部队”管理申某某团队的日常事务、接收下线报单、报寝、组织团队活动、发放人员工资等工作。期间,申某某、周某某团队接收缪某某、黄某某、崔某某等主任科长级别人员报单91人,137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陆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以“辽宁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名的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属于非法传销组织。被告人申某某、周某某参与中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传销活动,均系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佳佳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单行材料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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