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晋城市***园**,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路**小区**排**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巷**号**室,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院**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51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院**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街**院,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靳某某、陈某某、秦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月凌晨0时,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高平市**生活广场 “**清吧”内喝酒,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等人张某某等人为邻桌。李某乙等人因张某某等人声音高双方发生争吵、互殴,其中张某某持酒瓶击打李某乙、李某丙头部。随后张某某等人报警,高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出警并对此事进行调查。
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离开酒吧去高平市人民医院包扎伤口,期间将此经过打电话告诉被告人申某某。3时许,申某某纠集王某甲、靳某某、李某甲、王某乙、陈某某、秦某某等6人,事先准备2根棒球棍及1根甩棍,从泽州县**镇**大酒店驾车赶往高平市人民医院。
在得知已经报案,高平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介入调查后,被告人申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为泄私愤、逞强耍横,仍然纠集王某甲、靳某某等人手持棒球棍等工具前往“**清吧”酒吧为张某某出气。申某某等人到酒吧门口时,李某乙等3人一带回酒吧,并安排靳某某将酒吧门关上,在酒吧内无人承认殴打张某某后,申某某通过微信视频让张某某****,未果后又向酒吧要求看监控视频,同时让陈某某去医院接张某某到酒吧继续辨认。李某乙见状从厨房窗户离开,申某某发现后开始在酒吧周边寻找李某乙。陈某某接张某某回来途中看到李某乙向北跑了,申某某驾车带着张某某、靳某某、王某甲向北追寻,其余四人亦驾车到处追寻。申某某等人在新华书店对面巷子发现李某乙,在张某某确认李某乙身份后,申某某、王某甲对其拳打脚踢,靳某某持甩棍对其殴打,之后申某某为了让李某乙辨认其他殴打张某某的人,将其带回酒吧门口。
在酒吧门口,王某甲、陈某某、李某甲、王某乙等人再次殴打李某乙,其中李某甲、王某乙持棒球棍殴打李某乙,王某甲、陈某某对李某乙拳打脚踢,之后申某某让陈某某等人将李某乙拖到了汽车内,陈某某驾驶车离开酒吧时与东城派出所警车相遇,李某乙在车上看到后挣扎反抗想要求助,车上的李某甲、王某乙、秦某某再次对其殴打,阻止其求助。后因害怕警车追赶,陈某某等人在康乐街将李某乙放走,李某乙随后向高平市公安局报警。
经高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乙头部、颈部、体表多处软组织损伤均为轻微伤;李某丙额顶部发迹内头皮裂伤及下颚左侧两处皮肤裂伤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乙、李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靳某某、陈某某、秦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靳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靳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秦某某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甲、王某乙、靳某某、陈某某、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靳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秦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被告人申某某、张某某、王某甲、李某甲、靳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判处被告人靳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亮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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