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住河南省漯河市**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县**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信息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申某某通过QQ网络等途径购买公民的手机号码、微信号、昵称等个人信息,雇佣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诱骗公民组织建立微信群,由申某某在微信群内冒充“左峰”、“曹康辉”等股票专家、投资助理,采用编辑虚假的股票投资指导信息在微信群内转发,用虚假的“MT4”平台股票客户盈利网络截图让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微信群内转发,并让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冒充股票投资客户、诱导真实的股票投资者向“MT4”平台内投入资金,等资金转入该平台后如果被害人不需要投资或发觉被骗,就将其踢出微信群,删除其联系方式,达到骗取被害人钱财的目的。
2019年7月16日,被害人梁某某在投资138481元人民币后被踢出该微信群,所投入资金被申某某等人骗取。2019年8月16日办案民警在河南许昌市**区**家园**栋**室楼内将四名被告人抓获,当场查获用于诈骗的电脑8台,手机54部,无线网卡10个,电话卡54张;并从王某甲处扣押的个人手机中提取到受害人梁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用于“MT4”入金138481元人民币时需要的个人信息及银行卡照片。后经民警现场电子证物勘验,从扣押的作案手机中发现申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通过购买获得的微信号建立虚假的股票投资群中分别扮演老师、助理及客户角色通过股票群发送的虚假信息。从申某某使用的7部手机中核计发送虚假信息24000条;从李某某使用的10部手机中核计发送虚假信息31000条;从王某甲使用的7部手机中核计发送虚假信息18000条;从王某乙使用的6部手机中核计发送虚假信息16000条。
同时从申某某、李某某使用的涉案电脑内查获从他人处购买的公民个人手机号373000条。该公民信息被申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用于向公民发送虚假诈骗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伙同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四名被告人为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拨打诈骗电话,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上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现羁押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视频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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