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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李某某等九人聚众斗殴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公诉刑诉〔2019〕79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8********,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社**室,工作单位:无,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自报名)(绰号:阿彪,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乡,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道**社**室,工作单位:无,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强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工作单位:金鼎豪门KTV,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文杰,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史某某(绰号:秋秋),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工作单位:无,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甲(曾用名:付某乙)(绰号:威仔),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2000********,仡佬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房**,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街**,工作单位:无,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小超),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农**组,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宾馆,工作单位:无,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2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老四),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小**,工作单位:无,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2月14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绰号:浩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小**号**室,工作单位:金鼎豪门KTV,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浩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号,暂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小**号**室,工作单位:金鼎豪门KTV,群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月30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史某某、付某甲、杨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日晚,被告人申某某因被告人李某甲叫其女友到金鼎豪门KTV上班引起其不满,两人在电话里发生争吵,继而相约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王某甲打架。李某甲纠集了李某丙、李某乙等共五人前往。申某某纠集了苏某某、史某某、付某甲、杨某甲、魏某某、邵某某(已起诉)、杨川华(另案处理)、杨某乙(另案处理)、蔡某某(已起诉)王某乙(另案处理)等十余某某准备与李某甲打架,且苏某某事先准备了一把关公刀、蔡某某事先准备了一把菜刀用于打架。李某甲、 李某乙、李某丙等五人在金华市婺城区秋滨街道王某甲公园门口与杨川华、杨某乙、邵某某、王某乙、魏某某遭遇发生打架,在旁的申某甲、蔡某某、杨某甲、史某某等人闻讯赶到,李某丙、李某乙等四人见状逃跑,申某某、邵某某、杨川华、杨某乙、蔡某某、苏某某、史某某、王某乙、付某甲、魏某某、杨某甲等十余某某对未及逃跑的李某甲进行殴打,其中申某某用关公刀刀背砍击李某甲,蔡某某用菜刀将李某甲背部砍伤。2019年1月22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所受伤势为轻伤二级。

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申某某、苏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汤溪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史某某、付某甲在金华市婺城区东关出租车管理公司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19年1月8日,杨某甲、魏某某在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何宅新天地202房间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病例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骨龄鉴定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杨川华、杨某乙、王某乙、邵某某、蔡某某、申某乙、李某丁美、晏小巧、刘某某、王某丙、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史某某、付某甲、杨某甲、魏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李某甲送医过程视频监控、王某甲公园自行车监控点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苏某某、史某某、付某甲、杨某甲、魏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申某某、苏某某、杨某甲、魏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史某某、付某甲、杨某甲、魏某某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李某丙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0*******、15557*******。

2.公安案卷4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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