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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认罪认罚(速裁)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1〕56号 

被告人申某某,绰号“康娃儿”,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8********,汉族,高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街**号**单元**楼** 号。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7月1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六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皓儿”,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8********,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资阳市雁江区**街**号**单元**楼**号。因赌博,于2019年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行政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9日年2021年2月2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2日,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先后在资阳市“**”茶楼、“**”茶楼开设扑克牌“扯旋”赌场,抽头渔利7300余元。申某某在赌场内向赌客借贷赌资,非法获利1300余元,并雇佣凌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天200元工资在赌场从事端茶递水、帮忙抽头、放水记账等工作。

2020年9月12日晚,资阳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将该赌场查获并挡获杨某某,因未掌握杨某某犯罪事实让其离开,后通过赌客指认掌握其犯罪事实电话通知杨某某到案。2020年11月18日,民警将申某某抓获。申某某、杨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茶楼消费清单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黄某某、卢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等;5.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曾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斌

(院印)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卷、散页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告知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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