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4********191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314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富川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被告人申某某经熊某某(另案起诉)介绍,在**公司的 “**物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了会员账号****01,同年3月注册了下线账号****shao168,同年5月底,被告人申某某将下线账号****shao168转让给其下线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成为**量子会员后在平台上能获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是裂变拆分获得收益,动态收益主要是发展会员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见点奖、创业中心奖。平台账号静态收益、动态收益可以产生交易积分,交易积分可以转换为激活积分卖给下线会员获利。商城积分可以兑换商品。
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以销售量子高科技产品为名发展他人成为其下线会员,以高额动态、静态收益为诱饵让下线会员缴纳交纳850元、425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85000元的费用对应成为平台的VIP1、VIP2、VIP3、VIP4、VIP5、VIP6级别账户,并引诱其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来获取利益。
被告人申某某成为平台会员后,发展了杨某某、何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吴某某、钟某某等下线会员,并通过其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收取、支付及周转与**量子传销活动相关资金。2017年3月至8月,被告人申某某通过出售积分等方式,收取其下线会员及其他会员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6424389.48元。经鉴定,申某某的会员帐号****001,等级为VIP6级,系创业中心成员,层级为第12层,下线会员共30层,直接下线会员8个,下线会员30273个。
被告人杨某某成为平台会员后,发展了何某某(已判刑)、钟某某等下线会员,并通过其自己的银行卡,用于收取、支付及周转与**量子传销活动相关资金。2017年4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出售积分等方式,收取其下线会员及其他会员转账汇款共计人民币3726670元。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会员帐号****shao168,等级为VIP6级,系创业中心成员,层级为第13层,下线会员共29层,直接下线会员13人,下线会员5893个。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申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8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杨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组织、领导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琪峰
检察官助理:梁信镔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富川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刑事卷宗拾贰册,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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