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性,1976年7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3197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系会宁县蔬菜大棚承包经营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住景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7日被我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浙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温岭市**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8日被会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10月2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会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被害人牟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四人打算合伙到甘肃省会宁县承包蔬菜大棚种植西瓜,经打听得知被告人王某某在会宁县收购西瓜,便与王某某联系,王某某告知被告人申某某有流转的蔬菜大棚,并邀请牟某某等人到会宁县考查。2019年11月14日,牟某某、潘某某、杨某某、金某某四人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到达会宁县城后,王某某带牟某某等人到会宁县**乡**村找申某某商议。期间,王某某介绍申某某是会宁县**乡**村蔬菜大棚的老板,申某某谎称能给牟某某等人承包到连片500亩地的大棚,并实地查看了大棚。双方口头约定,每亩蔬菜大棚承包费3100元,总承包价155万元,牟某某等人先缴纳30万元定金。按照约定,牟某某等人给王某某打款30万元,其中23万元被王某某使用,7万元被申某某使用。2020年3月5日,牟某某等人驾车拉着种植西瓜所需物品到会宁县城,联系申某某要去会宁县土门岘乡入住种植,因会宁县**乡**村的蔬菜大棚已于2019年8月承包给他人,申某某无法承包到该大棚,次日,申某某便带领牟某某等人去会宁县中川镇承包大棚,牟某某等人发现该大棚不是其之前实地查看的大棚,遂要求退还定金,王某某、申某某拒不退还。2020年3月12日,牟某某等人到会宁县公安局报案。案发后,申某某、王某某亲属退赔了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打款凭据等书证;2.证人白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牟某某、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申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王某某、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月娥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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