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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王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涉企检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庄**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县**镇**庄**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俎某某,女性,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庄**组,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焦某某、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许昌**置业有限公司拍得许昌市建安区**镇**庄**土地并办理土地不动产权登记,用于开发商品住宅项目。2018年11月19日14时许,许昌**置业有限公司在该地块正常施工时,**村部分村民不听**镇政府干部和公安民警的劝阻,到施工现场聚集、围堵、哄闹,阻挠该公司正常施工。其中参与聚集、围堵、哄闹的申某某、王某某、焦某某、俎某某任意损毁该工地的铁皮围挡。经许昌市建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损毁的围挡价值人民币105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焦某某、俎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焦某某、俎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

检察员:张保红

2019年1019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焦某某、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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