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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王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申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5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住左权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左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左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元旦左右,被告人申某某以100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其本人在北京协和医院的虚假住院票据,后将该票据交由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其办理报销手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该票据是虚假票据,仍先后提供给左权县医保中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报销,骗取医疗统筹基金人民币36543.83元,骗取大病理赔金人民币16049.63元(未遂)。

案发之后,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查报告,附骗取医保基金明细表、报销票据,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病历首页、北京协和医院费用结算清单、住院证明书、入出院证明、检查报告单等、左权县医保中心资料收取清单、中国人民保险社保业务患者资料清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收据、北京协和医院证明材料、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具结书、前科劣迹调查表、党员情况说明、申某某建设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

2.证人证言: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和王某某的供述;

4.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行为,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诈骗医疗款物的行为,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左权支公司报销大病理赔金人民币16049.63元,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二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铁峰

检察官助理:高小强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王某某现在该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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