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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白某、攸某、祁某四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2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务农。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务农。因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河南省新乡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因赌博于2014年2月1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赌博于2015年12月3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毒于2016年7月11日被滑县公安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8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6日被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祁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居**号楼*单元*楼西户,务农。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6月12日经本院决定,被滑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白某、祁某、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均各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8月中旬,被告人申某某在未经土地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周占红挖掘机在滑县**河**镇***村与**镇交界处的耕地上挖土,挖掘的已确权为滑县**镇**村村民胡某某等人的耕地面积共达5.71亩。经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鉴定,该宗地内取土行为已造成耕地(全部为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严重毁坏。为逃避查处,被告人申某某主动联系被告人白某让其帮助联系尿毒症患者以顶替自己,被告人白某在明知申某某违法取土的情况下,找到尿毒症患者被告人祁某。被告人申某某向被告人祁某交代如被查获后要称是祁某挖鱼塘所为,并带白某、祁某一起与村民补签2017年《个人土地承包合同》和《挖掘机租赁合同书》,如约交给白某、祁某好处费现金三万元。2018年9月7日,在刑事侦查过程之初,被告人祁某到案后供述称是自己挖鱼塘而非法取土,帮助申某某逃避法律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验照片6幅,现场照片8幅;2.被告人申某某、白某、祁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滑县留固镇双营村村民胡某某等人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请示的批复,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胡某某等6人承包的土地被非法取土的情况说明,滑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对《滑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调取**镇***村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函》(滑国土资函[2018]26号)的回复,关于**镇***村村民非法取土的证明和报告,地类性质鉴定表,界址点成果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2020)调整完善—局部图,银行卡、微信等转账记录及情况说明,个人土地承包合同3份,挖掘机租赁合同书1份,滑县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情况说明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攸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申某某、白某、祁某的供述与辩解;5.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关于滑县**镇***村村民胡某某等人非法占地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鉴定报告,河南省豫北水利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滑县***河***与**交界段非法采矿防洪评价报告;6.辨认笔录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白某、祁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71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祁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白某、祁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长美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白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被告人祁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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