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9291972********,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县**乡**村**庄**号,住南阳市**区**乡**庄。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8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上午5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至南阳市**区**路****门店附近,看到道牙上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的**牌电动三轮车(车坐下放有**牌LED控制器、视频培训用机顶盒各一台),申某某趁人不备将该三轮车沿工业路推至**北紧邻夹道内停放。当天中午12点多,申某某回到家中,告知其妻子韩某某(另案处理)自己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叫韩一起把三轮车推回来,随后申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带韩及孙子(3岁)孙女(5岁)一起到**北夹道,申某某将布条绳一头套着三轮车,一头套着两轮电动车,申驾驶三轮车控制着车把,韩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前面拖拽,两人一起将该三轮车拖回**区**乡**庄家中。当天下午2时许,申某某将该三轮车骑回其**县**乡**村老家存放。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被害人。
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牌电动三轮车价值2470元,车坐下存放的**牌LED控制器630元,视频培训用机顶盒价值340元,总价值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陈述;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申某某判处单处罚金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云
代理检察员:王 伟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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