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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76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蒲城县**镇**村**组村民。2009年因犯盗窃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陕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蒲城县杨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梦圆幼儿园门口时,与相对方向段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段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孟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存书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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