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34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8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现住蚌埠市**镇**街**(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村**组**号**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5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面包车沿长淮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卫东村路段向南左转弯时,因弯腰捡拾手机,致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与此时正在长淮卫路南侧路面由西向东行驶的、莫某某驾驶载着陈某甲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莫某某及陈某甲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莫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7年4月28日,经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某死亡原因倾向为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2017年7月25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因交通事故致胸腔积血、积气并引流治疗,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5月25日,蚌埠市公安局交警七大队对此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申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候警察到来。2017年5月23日,被告人申某某向被害人莫某某的亲属和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申某某的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单、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电动车合格证、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证明书、谅解书、收条;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蚌埠市司法鉴定中心(蚌)公(司)鉴(尸检)、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敬飞
代理检察员 顾月月
2017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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