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23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豫NLE***号轿车沿高庄棉厂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高庄中陆电缆厂路段时,车速过快,未保持安全车距,与前方同向行驶向左侧拐弯的豫NE ****号货车追尾相撞,造成货车侧翻,致货车乘车人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救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外伤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调解书等;
2.证人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永)公(刑技)鉴(法医)字[2015]098号鉴定书一份;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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