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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3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1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10日1时3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9号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新阎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大桥北侧18KM+855M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冲入公路东侧,与公路东侧的水泥防护桩及树木相撞,致车上乘坐人张某甲当场死亡,被告人申某某及车上乘坐人张某乙、程某某受伤,车辆严重损坏,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张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15]第8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张某乙、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提取血液笔录;

7、鉴定意见;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户籍证明及其它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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