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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4月8日至2019年4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闽******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晋江市安平开发区**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路中间车道,至晋江市安平开发区**道,遇右前方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贵******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向正常行驶在路右慢速车道,申某某驾车往右侧慢速车道变道,致路右慢速车道上货车右前部刮碰二轮摩托车左侧手把,摩托车倒地后货车右侧轮胎碾压李某某左腿,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申某某驾车逃逸。2019年1月3日9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车到**队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损伤评定为六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申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车主柯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的照片;

2.书证:破案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资料、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事故车辆痕迹鉴定报告、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被告人指认案发现场的笔录;

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五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环晖

欧阳明芬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二份。

4.光盘三张。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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