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88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青岛市黄岛区**店**钢材店司机,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镇**庄**号。2017年3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9日11时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青岛市黄岛区某镇某村“T”路口北侧(87KM+600M)时,与步行由西向东横过省道的冯某某相撞,致冯某某受伤,鲁******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冯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申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机动车查询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供述;4、乙醇检测报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潘 伟
代理检察员赵甜甜
2017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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