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0时许,申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X37县道由东南向西北行驶至**镇**村路口处右转弯时驶入路口东北侧沟内,造成电动三轮车乘坐人刘某某当场死亡,申某某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申某某积极与死者方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方对被告人申某某予以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等证明;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赔偿被害方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步效民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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