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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通许县**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2月26日被通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7月10日经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通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8时17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侯饭325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通许县**镇**门口东侧时,与前方同向启动后左转弯掉头的裴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裴某甲受伤,电动三轮车乘员裴迎迎死亡。2019年12月20日,通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申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申某某于2019年10月7日向通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裴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申某某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事故认定书等书证;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安全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金霞

检察官助理:李赞赞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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