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八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4时42分许,被告人申某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驾驶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从乐清市***镇***路开往**路方向,途经乐清市***镇**路**号前路段,超车时遇对向来车而左驾方向,碰撞对向在路边行走的杨某某,造成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20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某将被害人杨某某送往医院救治,并留在医院等待交警处理。经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无责任。经尸表检验,杨某某的损伤性状特征符合钝性暴力(如交通事故)作用形成,由于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制动性能差(前轮无制动),转向系统、前照灯均正常,该车属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警单、病历复印件、死亡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柯某某、罗某某的证言、人员及车辆到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报告、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视频截图照片、尸体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照片、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某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申某某系初犯、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申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乐燕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
2.取保候审决定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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