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申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申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牌照号为冀******,在保沧线**处由南向北驶入道路时,与由东向西侯某某逆向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侯某某及其乘车人曹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河间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申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申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河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第1309841201900005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员详细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申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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