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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申某某交通肇事案)_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为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绵阳市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申某甲驾驶申某乙所有的川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搭载申某乙和申某乙的妻子向某某、申某乙的女儿申某丙从四川射洪县往云南省镇雄县方向行驶。当日14时3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G76厦蓉高速公路1818KM+900M处时,撞到路中间护栏致使车辆仰翻在地,造成被害人向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申某乙、申某丙和被告人申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申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向某某的死因系交通事故致开颅性颅脑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申某甲报警并在原地等待。立案后,被告人申某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川B*****号奇瑞牌小型轿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其他商业保险。被告人申某甲未对被害人向某某近亲属进行赔偿,但申某乙对被告人申某甲的行为进行了谅解,申某乙本人表示不要求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申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利

2020年416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814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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